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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欠款纠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往往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在最终寻求法律维权时吃亏。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维权,实践中往往以诉讼形式居多,偶有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站长看来各有优势。诉讼,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仲裁,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也就是说更加尊重双方的约定及商事习惯,但欲运用仲裁的形式对民间借贷纠纷予以解决,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借条)订立时就确定双方发生争议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且仲裁机关应当确定。但无论是选择法院诉讼(调解)或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均可以凭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采用公证书的形式在借条签署时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可以吗?司法部于2017年8月14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故在2017年8月14日后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公证及发育强制执行力公证在公证处已无法办理,经站长询问,至2023年12月5日本条尚未废止。

两线三区是否还能得到支持?两线三区出现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线”:一是民事法律保护的民间借款最高利率为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二是指民间借款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三区”:一是司法保护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二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无效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随着对民间借贷领域审判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也就是说,2020年8月20日是一个关键节点,我们简单直观举例说明,一笔债务,合同约定利息是24%,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起诉,该笔欠款的利息,计算截止于2020年8月19日时仍可按约定的24%计算,但从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只能按照上限为LPR4倍得到支持。

没有借条能起诉民间借贷吗?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是基于朋友、亲属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而发生,往往只是一个微信就将钱款转账,故若将证据局限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话对当事人来说过于严苛,故在司法实践中,能出具第三方提供的转账凭证、相印的聊天记录等形式亦可得到法律的保护,故站长建议,出借款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正规平台的网络转账,并做好相应的备注。

民间借贷可以不约定利息吗?可以,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还款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有约依约,如果双方在对此没有约定,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执行: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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