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法笔记 区分经济补偿的N、N+1、2N、2N+1·离职补偿

区分经济补偿的N、N+1、2N、2N+1·离职补偿

职场人总会感觉到,越是接近年底时,离职的人越多,离职的原因我不愿在此文中分析,甚至不愿分析,马云曾经就这个问题说的很清楚,员工的离职原因很多,但其实就两点:1、钱,没给到位;2、心,委屈了。无论是在铁饭碗的国企还是事业单位,还是危机感十足的团业团队,离职很正常,原因我看也无非以上两点,至于其他种种理由,皆为借口,为的只是成年人的体面,这也许就是面试时很喜欢问为什么从上一家离开的原因,其实在我看来HR没兴趣了解你为什么走,他只是想借这个问题看看面试者的情商。

既然决定离开,不少人开始揪心所谓的补偿,于是乎贴吧也好,知乎也罢,各种提问都有,笔者借此文机会,特梳理一翻。

无论是N,还是N+1、2N、2N+1,这一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以,你首先得确定你是和单位构成的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么你最好找个律师看看能不能救济一下,否则,下面写的都和你无关。

要想取得上述的赔(补)偿金,一般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一般来说,单位找你才有,你找单位主动提出爷明天不干了,爷要创业去了,这个你要是腆着脸找单位要,我也只能说你心态真好。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单位也需要支付赔(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些前提都是单位过错在先,而且都是大错。

现在来扯扯正题,什么是N+1、2N、2N+1?

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员工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简单点说,N就是你干了3年N就是3,干了5年N就是5,如果干了2年半呢,对于这种干了一坤年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早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1指的是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无过错合法解除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才需要支付。

2N指的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2N的情况见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2N不存在+1的情况,因为代通知金存在于单位无过错合法解除仅是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才需要支付,2N的前提是违法解除赔偿金,二者无法并存。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N+1″和“2(N+1)”现阶段没有法律依据。但许多公司为了尽快和员工协议离职,会提出2N+1的赔偿条件,这种情况下你拿着便好,比如趋势科技的N+8、甲骨文(中国)的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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